(2014)亭新民初字第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祝德荣与李正彬、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德荣,李正彬,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0790号原告祝德荣,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亚,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彬,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俊,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萧县龙城镇国防路135号。法定代表人许成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德荣与被告李正彬、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中斌审 判 员 周洪庆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