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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704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向美玲与武汉桥耀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美玲,武汉桥耀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704号-2申请执行人向美玲,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武汉桥耀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荷包湖特65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桥。关于向美玲申请执行武汉桥耀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092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武汉桥耀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向美玲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896.5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桥耀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31.19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581.19元已经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执行传票,但其至今未予履行。同时,本院经向本辖区内的金融、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该院至今未予复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桥耀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7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