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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珉诉被告金昌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珉,金昌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崔珉,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昌范,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金昌武,男,成年人,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崔珉与被告金昌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崔珉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