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崔珉诉被告金昌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珉,金昌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崔珉,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昌范,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金昌武,男,成年人,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崔珉与被告金昌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崔珉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