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晨与钟守玉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晨,钟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7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晨,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守玉,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吴晨申请执行钟守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晨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吴晨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吴晨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晨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