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执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凤银与王朋生、王水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226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银。被执行人王朋生。被执行人王水燕。申请执行人王凤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房民初字第0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朋生、王水燕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家中居住,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人王凤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东房民初字第0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侍海州执行员 杨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