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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席某某。委托代理人罗宏辉,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决定撤回本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