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徐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欢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13时至16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海鹏”(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北良村东面1公厅前空地开设“鱼虾蟹”赌场供人赌博,每人各出资人民币500元,徐某甲负责摇骰子和赔食,每盘赌注人民币5元至400元不等,每盘板面人民币几十元至200多元不等。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上述地点开设“鱼虾蟹”赌场供人赌博,至2015年2月1日16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徐某甲和参赌人员徐某乙,扣押赌具1副、赌资人民币264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证据保全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或者单独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