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明达与台州市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方才喜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达,台州市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方才喜,方仙旺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76号原告:李明达。委托代理人:李灼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三门县花桥镇上潘村。法定代表人:金道满,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方才喜。被告:方仙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达诉被告台州市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方才喜、方仙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李明达负担。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陈道进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麻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