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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柯家根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17号罪犯柯家根。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浦刑初字第16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柯家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4日被投入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8月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柯家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柯家根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家根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家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