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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与管育龙、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四联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管育龙,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四联分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嘉正国际花园小区二号楼一单元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084588-2。法定代表人:邱正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育龙。委托代理人:张永红,系管育龙儿媳。委托代理人:倪修荣,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四联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东塘路97-11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9736797-9。负责人:史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小明。上诉人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育龙、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四联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安徽嘉正华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