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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段德忠与王绍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忠,王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1-1号申请执行人段德忠,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生,小学文化。被执行人王绍伟,男,汉族,1989年05月29日生,初中文化。段德忠与王绍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陇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王绍伟自愿支付原告段德忠工程款7200.00元,付款时间于2014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绍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段德忠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绍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7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绍伟履行了案件款人民币3000.00元,剩余款项4200.00元未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执字第01号段德忠与王绍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蔡永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