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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1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女,1979年7月22日。因本案于2014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于2014年4月25日1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大栅栏商业街正兴德茶叶店门前乞讨,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民警李×2打伤致左颞部和左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诊断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陈×、俞×、蒋×证言;被害人李×2陈述;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录像资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当庭能够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