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玉刚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43号罪犯王玉刚,辽宁省盖州市。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站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玉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确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8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王玉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