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龚俊佩与被告郑桂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龚某,男。被告郑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谢知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秀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