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萍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萍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名桂林市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2768590-1。法定代表人刘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旺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周萍莉,女,1972年1月16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萍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