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绵高新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兴林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县雨虹水电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林,四川省三台县雨虹水电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黄兴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7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雨虹水电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金牛大道梓锦新城**幢*****号。法定代表人肖永忠,董事长。黄兴林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县雨虹水电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雨虹水电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雨虹水电工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932.0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茂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