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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与郑世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郑世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25-1号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世广,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世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世广银行存款4万元,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原河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转盘北郑新公路西侧(C3#一期主厂房)03号楼(新房权证字第11010078××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世广的银行存款4万元。二、查封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原河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口转盘北郑新公路西侧(C3#一期主厂房)03号楼(新房权证字第11010078××号)房产一处,限制金额4万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