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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彭某某(另案处理)在湛江市霞山区“网想网吧”门口遇见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因黄某乙欠款不还遂与彭某某伙同另外两名男青年(另案处理)一起强行将黄某乙带上他们驾驶的一辆蓝色吉普车(车牌号码粤GAXX**),将被害人黄某乙带到湛江市市辖区东海镇什二昌村一空地处进行殴打,并强逼被害人黄某乙打电话给家属偿还欠款2万元。当天22时许,两人又将黄某乙转移到了湛江市XX酒店405房,由彭某某和两名男青年看守。10月14日8时许,黄某乙趁看守人员不注意时逃跑随即又被抓回,14时许,黄某甲再次联系黄某乙的家属要求将钱送到XX酒店楼下,过了一会黄某乙的哥哥黄某丙将钱拿到XX酒店楼下时,彭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被人打伤头顶部致头皮血肿,面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同案人彭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粤湛公(司)鉴(活)字[2014]14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借据,视频截图,通讯记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而与他人结伙非法拘禁公民,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纠集同案人拘禁被害人,是主犯。在拘禁被害人时有殴打行为,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仁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