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何某某、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何某某,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孟晓,该公司总经理。谢某某与何某某、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某某、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某某、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谢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何某某、三门峡富安娜布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