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聂桂臻与咸振亮、薛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桂臻,咸振亮,薛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聂桂臻,1960年10月25日,居民。被执行人咸振亮,高密市运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薛丽华,居民,系咸振亮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丽华购买的高密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碾头小区D区顺河路东创业街北7座4单元5层7-4-202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付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