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蒙城县汇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邵培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汇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邵培轩,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75号原告:蒙城县汇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武忠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邵培轩,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芜市。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张仕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汇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培轩、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邵培轩、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汇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培轩、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