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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督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伟华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伟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督字第123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茶陵县。委托代理人谭志旺,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系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申请人陈伟华,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伟华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以与该案被申请人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陈伟华的申请。支付令申请费306元,由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善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