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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医医院与龙天发、王珍凤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医医院,龙天发,王珍凤,王宝凤,王永龙,龙玉华,龙剑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杨素路**号。法定代表人葛惠男,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维,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恒。被告龙天发。被告王珍凤。被告王宝凤。被告王永龙。被告龙玉华。被告龙剑华。委托代理人陈七香,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六被告。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诉被告龙天发、王珍风、王宝风、王永龙、龙玉华、龙剑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于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需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2元,减半收取4166元,由原告苏州市中医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