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利芳与贺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芳,贺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杨利芳,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丽霞,女,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丽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丽霞向杨利芳偿还借款本金34583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187元,执行费257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丽霞与申请执行人杨利芳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贺丽霞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杨利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款项从和解当日起由被执行人贺丽霞每季度向申请人杨利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直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止,申请执行人贺丽霞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被执行人贺丽霞负担案件受理费5187元、执行费25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原执行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