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汪建军与唐中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军,唐中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汪建军。被告:唐中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军诉被告唐中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