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洪超与青县携程明展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俊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超,青县携程明展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于俊颜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刘洪超。被告青县携程明展电子机箱设备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地址青县马厂镇杨官店村。被告于俊颜。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于俊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超撤回对被告于俊颜的诉讼。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世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