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贵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7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受理成都华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力邦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武侯新城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3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