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牟百奎与被告郭庆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百奎,郭庆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牟百奎,司机,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化一,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庆春,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百奎与被告郭庆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百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百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重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