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牟百奎与被告郭庆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百奎,郭庆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牟百奎,司机,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化一,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庆春,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百奎与被告郭庆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牟百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百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XX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重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