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鸿英、戚清华、戚华晨、戚淑华、戚华倩与刁守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徐鸿英(系死者戚连昌之妻),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戚清华(系死者戚连昌长子),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戚华晨(系死者戚连昌次子),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戚淑华(系死者戚连昌长女),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戚华倩(系死者戚连昌次女),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大桥(一般代理),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刁守旗,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徐鸿英、戚清华、戚华晨、戚淑华、戚华倩与被告刁守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静雷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刁守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以前,被告以养鸡为由向原告亲人戚连昌借款88000元,后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9月3日,戚连昌因病去世。戚连昌去世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虽答应偿还,但一直推拖不还。现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8000元。被告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戚连昌现金88000元(捌万捌仟元整)。(2007年12月一2009年12月利息未结)刁守旗2010年元月4日”。原告以此证明:被告系2007年之前借的戚连昌的钱,当时约定有利息,2010年元月4日,经过结算,被告还欠戚连昌本息共计88000元,重新出具的该借条。2、戚连昌户口未注销前原告的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徐鸿英系戚连昌之妻,原告戚清华、戚华晨、戚淑华、戚华倩分别系戚连昌的长子、次子、长女、次女。五原告系戚连昌的法定继承人。3、戚连昌的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戚连昌于2014年9月3日死亡,2014年9月5日遗体火化的事实。4、夏邑县济阳镇济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戚连昌死亡的事实。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以前,被告以养鸡为由向原告的近亲属戚连昌借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戚连昌借款本息合计88000元,被告并于2010年1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经催要一直未还。2014年9月3日,戚连昌因病去世,去世后原告持该借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仍一直未还。原告徐鸿英系戚连昌之妻,原告戚清华、戚华晨、戚淑华、戚华倩分别系戚连昌的长子、次子、长女、次女。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的近亲属戚连昌借款后未还,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戚连昌本息88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出具借条后,依法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还。戚连昌去世后,原告作为戚连昌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戚连昌遗产的权利,故原告享有向被告追付欠戚连昌借款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刁守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鸿英、戚清华、戚华晨、戚淑华、戚华倩借款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永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