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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与程绍武、一审第三人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程绍武,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龙头村*组。法定代表人:王春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成,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赵家沟村民组*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绍武,男,汉族,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夏家堡村民组020523。一审第三人: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龙头后街***号。法定代表人:唐景娟,该厂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绍武、一审第三人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丹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提供的《借购买钢材款合同》及《补充合同》、《补充合同(2)》可以证明,案涉50万元系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向程绍武所借275万元购买钢材款的一部分,原审判决我公司偿还此款属枉法裁判。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的50万元是否属于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依据三份借购买钢材款合同向程绍武所借275万元购买钢材款中的一部分。二审期间,经法院释明,程绍武另提供了8张借据用以证明案涉50万元借款与其出借给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的275万元无关,丹东市东风转向节厂对此表示没有异议,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云    波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代理审判员张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