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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尧诉被告莱阳市裕隆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尧,莱阳市裕隆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王清尧,男,194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桂东,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阳市裕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潴河路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振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新斌,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尧诉被告莱阳市裕隆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尧撤回对被告莱阳市裕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