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陈魏,XX,袁忠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丹萍,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魏。委托代理人韦政,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忠跃。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魏、XX、袁忠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魏一审诉称,2013年11月16日,XX驾驶轿车与胡强、陈魏分别驾驶电动车先后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胡强、陈魏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XX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魏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5460.46元,营养费1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误工费1300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4500元,伤残赔偿金65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要求由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XX、袁忠跃承担100%赔偿责任。被告XX、袁忠跃一审共同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XX系借用袁忠跃车辆,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XX存在酒驾事实,平保无锡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XX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保无锡公司一审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XX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酒驾等免除责任情形,故不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审法院查明:一、事故经过及交警处理情况。2013年11月16日,XX驾驶苏B×××××小型轿车在石新路遇陈魏与胡强分别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发生轿车先后碰撞两辆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陈魏、胡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XX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事故全部责任,陈魏、胡强不负事故责任。二、车辆及保险情况。苏B×××××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袁忠跃,事发时,XX系借用该车驾驶,XX具有C1E驾驶证。该车在平保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医疗情况及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后,陈魏即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19天。审理过程中,依据陈魏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2014年7月15日,该所出具锡中西医司(2014)临鉴字第6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魏骨盆骨折畸形愈合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四、赔偿项目及数额。1、医疗费55460.46元,陈魏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病历等材料,XX、袁忠跃对该医疗费无异议,平保无锡公司表示由法院依法认定。2、误工费13000元(2600元/月×5个月),陈魏提交无锡市沈沣针织厂证明、工资减少证明、工资明细、劳动合同书载明陈魏月工资为2600元且自事故发生后即在家休息无工资,XX、袁忠跃、平保无锡公司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可。为核实情况,本院至无锡市沈沣针织厂调查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沈琴玉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沈琴玉表述陈魏在其厂工作一年左右,平均月工资大概2500左右。经质证,XX、袁忠跃、平保无锡公司表示误工费由法院依法认定。3、伤残赔偿金65076元(32538元/年×20年×10%),陈魏提供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常住地证明、证明、租房协议,经质证,XX、袁忠跃、平保无锡公司对适用城镇标准有异议。为核实情况,本院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并制作笔录,该居委会工作人员表述当地派出所定期至村里对外地人租住情况进行摸排,经核实,陈魏2012年4月5日长期租住在这边有相应的登记信息。经质证,XX、袁忠跃、平保无锡公司表示伤残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对陈魏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没有异议。审理中,胡强、陈魏认可交强险限额由各自享有50%。XX事发后垫付54694.26元,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述事实由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入院记录、常住地证明、租房协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误工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由XX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其予以确认。苏B×××××小型轿车在平保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魏的损害后果应由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平保无锡公司抗辩称由于XX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酒驾等其他责任免除情形因而交强险不予承担,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不予采信。退一步说,即使XX存在酒驾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陈魏请求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也应予以支持。胡强、陈魏认可交强险限额由各自享有50%,一审法院予以确认。XX系借用该车驾驶,袁忠跃对本案事故发生没有过错,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XX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双方对陈魏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有相应凭据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根据陈魏提供证据以及本院核实情况,一审法院认定为2500元×5个月=12500元;关于伤残赔偿金,陈魏主张适用城镇标准,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57422.46元,由平保无锡公司在医疗费交强险限额内支付5000元,超过部分52422.46元由XX负担。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87276元,由平保无锡公司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55000元,超过部分32276元由XX负担。综上,平保无锡公司应支付陈魏60000元,XX应支付陈魏84698.46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还应支付30004.2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平保无锡公司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陈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0000元;二、XX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陈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30004.2元;三、驳回陈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610元,由平保无锡公司负担1740元,由XX负担860元,由陈魏负担10元,平保无锡公司上诉称:XX驾驶苏B×××××车辆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XX于2013年11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XX全责,另XX系逃逸,无法查实其是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如果是驾驶员,也无法确认XX有无饮酒驾车。综上原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陈魏二审辩称:1、同意一审判决,认可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真实、确凿,应予维持;2、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另有他人以及驾驶员当时系酒后驾车,如无充足证据推翻现有认定,不能免除上诉人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张成阳的上诉,维持原判。XX、袁忠跃二审未作答辩,也未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交新证据。平保无锡公司、陈魏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鉴于本次事故由XX负事故全部责任,苏B×××××小型轿车在平保无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陈魏的损害后果应由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平保无锡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未查明XX是否为肇事车辆驾驶员以及其存在酒驾等情形下作出判决有误,但平保无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XX为为肇事车辆驾驶员。此外,即使XX存在酒驾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陈魏请求平保无锡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