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庄俊强、庄俊雄、庄丽容、庄小红、庄茂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庄俊强,庄俊雄,庄丽容,庄小红,庄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459-1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南193号,组织机构代码X2962451-1。被执行人庄俊强,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俊雄,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丽容,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小红,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茂忠,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庄俊强、庄俊雄、庄丽容、庄小红、庄茂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泽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