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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昌勃、王中华与王中华、潘智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勃,王中华,潘智砍,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黄昌勃。法定代理人:黄启闯。委托代理人:郭炳彪。被告:王中华。被告:潘智砍。被告: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宝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立新。委托代理人:戴俊。委托代理人:辜佳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代表人:余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勃诉被告王中华、潘智砍、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勃于2015年5月18日以需要补充部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昌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黄昌勃负担。审 判 员 黄步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俏俏法律法规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