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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邓凌与李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凌,李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36号申请人邓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莹,男,汉族。关于邓凌与李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隆经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莹支付租赁费18237元。因李莹下落不明,查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终结执行,2015年4月3日,邓凌称李莹已有履行能力,要求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莹的存款12000元,被执行人李莹主动履行了6237元,交纳了诉讼费600元,执行费6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01)隆经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