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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郎廷荣申请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廷荣,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郎廷荣。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郎廷荣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郎廷荣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郎廷荣货款人民币71,875.92元,并给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的违约金(按约定每日所欠货款数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货款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玉龙已到美国定居。现申请执行人郎廷荣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12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铁岭市奕隆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郎廷荣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于 波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