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4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兆宏申请执行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宏,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12-1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宏,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39046.5元,承担诉讼费1963元、执行费486元,合计414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904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14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904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