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维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718号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巢国金。委托代理人徐健、陈嘉楠,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维来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维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常州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