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4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俊義共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俊義,王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41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俊義,男,1955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晶晶,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玉(赵俊義之妻),1958年7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梅,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俊義因与被申请人王梅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8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俊義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关系错误。2.王梅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3.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认定双方构成借名买房的事实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4.一、二审法院划分征收利益分配比例错误。本院认为,因法院另案生效判决并未对双方借名关系进行认定,亦未对征收利益进行处理,故王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刘坤生与赵俊義之间就某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刘坤生、王梅均非北京市户籍,刘坤生借用赵俊義名义购买某号房屋,规避了当时的政策、法规,故借名买房行为无效,但并不能否定刘坤生为某号房屋实际购买人的事实。现某号房屋因征收而获得利益,该利益的取得归因于刘坤生与赵俊義的借名买房行为,故该利益应归刘坤生、赵俊義共有,在刘坤生死亡、除王梅外刘坤生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对某号房屋继承权的情况下,应归王梅与赵俊義共有,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某号房屋的征收利益归王梅与赵俊義共有,并根据征收补偿的具体内容以及刘坤生与赵俊義对共有利益取得的贡献大小,对征收利益进行分割并无不当。赵俊義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划分征收利益分配比例错误,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俊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俊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才代理审判员 冯 皓代理审判员 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