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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剑凯与陈乃滨、东营亨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凯,陈乃滨,东营亨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李剑凯,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陈乃滨,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生,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东营亨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昆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剑凯因与被告陈乃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剑凯、被告陈乃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兴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亨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3日22时20分,在彭花公路长葛境坡胡镇石庙杨村路段,被告陈乃滨驾驶鲁E×××××(鲁E×××××挂)重型半挂货车与原告李剑凯驾驶的豫K×××××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乃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明,鲁E×××××(鲁E×××××挂)重型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东营亨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车辆定损费、停车费等共计1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乃滨辩称:该事故属实,鲁E×××××号(鲁E×××××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有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辩称:如果能证实肇事车辆鲁E×××××号(鲁E×××××挂)在我公司投保属实,且不存在免赔情形,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过高,且评估结论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庭后递交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以此证明在本次事故中,驾驶人陈乃滨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李剑凯不负该事故责任,且并证明被告陈乃滨驾驶资格适格。2、价格评估鉴定书一份和鉴定费票据一张。以此证明豫K×××××号奔驰轿车车辆损失为150000元整,并支付鉴定费4500元。3、保险服务卡两份。以此证明鲁E×××××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有1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鲁E×××××挂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有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陈乃滨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各一份,以此证明豫K-×××××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139980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出具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车辆评估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原告评估书中所列各种损失是否因本次事故所产生,不能确定。对鉴定申请重新进行评估。鉴定费票据不是正规发票,并且不属于保险责任。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在庭审中,因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2014年9月26日许昌重望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在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授本院技术室的委托,经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豫K-×××××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修复价格为139980元,后经原、被告质证,双方对该鉴定书均无提出异议,对该鉴定书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3日22时20分,被告陈乃滨驾驶鲁E×××××(鲁E×××××挂)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彭花公路长葛境坡胡镇石庙杨村路段时与原告李剑凯驾驶的豫K×××××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3日,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乃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26日许昌众望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许众望价鉴评(2014)09262199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剑凯驾驶的豫K-×××××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150000元。在庭审中因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对许昌众望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许众望价鉴评(2014)09262199号鉴定意见书不服,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本院技术室经委托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出具鉴定书一份,被鉴定人李剑凯驾驶的豫K-×××××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为139980元。另查明,鲁E×××××(鲁E×××××挂)重型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东营亨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50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鲁E×××××挂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有5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保有不计免赔,该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长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客观真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乃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鲁E×××××(鲁E×××××挂)重型半挂货车系由案外人陈乃军所有,对此案被告陈乃滨应承担由此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在本次事故中被告陈乃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陈乃滨承担。被告陈乃滨以鲁E×××××(鲁E×××××挂)重型半挂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其兄陈乃军,其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作为鲁E×××××(鲁E×××××挂)重型半挂货车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核定为:车辆损失139980元、鉴定费4500元,共计14448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137980元(144480元-4500元-2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共计承担的赔偿所额为139980元(137980元+2000元)。被告陈乃滨承担鉴定费4500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亨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停车费,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该部分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剑凯车辆损失费139980元。二、被告陈乃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剑凯鉴定费4500元。三、驳回原告李剑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500元,原告李剑凯承担诉讼费400元,被告陈乃滨承担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