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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永安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7号罪犯王永安。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盖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永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4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永安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2月2日起至2022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