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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执恢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光兰与尤开荣、朱家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兰,尤开荣,朱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恢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曹光兰,女,生于1971年6月14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陆城街办长江大道**号。被执行人尤开荣,男,生于1965年6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姚家店镇新桥河村*组。被执行人朱家萍,女,生于1972年6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陆城街办清江大道**号。申请执行人曹光兰与被执行人尤开荣、朱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尤开荣、朱家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宜都执恢字第000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