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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淑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10号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红星路(工业局*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张玉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陈淑芹,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现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2512元,滞纳金1085.18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百悦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淑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郝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