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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莎与被告范玉梅、曹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莎,范玉梅,曹代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黄莎,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玉梅,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代志,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莎与被告范玉梅、曹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如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