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莎与被告范玉梅、曹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莎,范玉梅,曹代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黄莎,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玉梅,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代志,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莎与被告范玉梅、曹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70000元。如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