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洪相乡洪相村人。被告:霍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西杨家庄村人。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1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对原、被告进行了合法传唤,按期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志浩审判员 张增光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校对人: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