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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胡某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被告邱某某,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明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5月6日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2日,双方生育一女胡煦爽,多年来,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此,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胡煦爽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3、位于汝南县翰林雅苑5号楼3单元5楼东户的商品房一套、27号车位一个、豫QHK6**号宝来牌轿车依法分割。被告邱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6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经过充分的沟通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互敬互爱、和睦生活,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女胡某乙,现年9岁。原告无端的提出离婚,令被告费解,当原告的父母得知原告提出离婚时,非常吃惊,坚决反对原、被告离婚。原、被告恩爱有加,拥有一个令人羡慕、幸福美满的家庭,被告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给孩子一个完整、美满幸福的家庭,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6日,双方自愿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2日,双方生育一女胡煦爽。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出现过生气、吵架现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经过相识相知相爱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生气、吵架现象,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伤害,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意努力挽回这段婚姻,说明双方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关心,注意培养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尽力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故原告本次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志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兴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