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淑雯与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雯,林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雯,1966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林长春,男,1964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雯与被执人林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林长春无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