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郑加福与陈华满、方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加福,陈华满,方丽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501号原告:郑加福。委托代理人:姜集楣。被告:陈华满。被告:方丽琼。原告郑加福与被告陈华满、方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340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2007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间,被告陈华满多次向原告购货。2013年6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陈华满计欠原告货款20340元,同时约定若货款超期归还,按日息6厘支付违约金,但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华满、方丽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加福货款2034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至本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元,由陈华满、方丽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 华人民陪审员 李树峰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上浩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