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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执行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许建辉、吴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辉,吴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诏执行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许建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吴少军,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许建辉与被执行人吴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诏安县人民法院(2013)诏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吴少军应向申请执行人许建辉支付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少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诏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方惠明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