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白某甲、张某等与白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张某,白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白某甲。原告:张某。被告:白某乙。原告白某甲、张某诉被告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白某甲、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江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