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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白某甲、张某等与白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张某,白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138号原告:白某甲。原告:张某。被告:白某乙。原告白某甲、张某诉被告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白某甲、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军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江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